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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享受到明年2月份,如果劳动者重新就业的,依法终止领取失业...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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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其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失业保险处理流程:1、被保险人所属的公司选择扣除失业保险费用的银行,根据银行提供的委托收入、支付失业保险费的协议书进行填写,需要一式三份。2、填写相应的登记表,这里的相应指所在城市或乡镇,表指XX市失业保险费登记表。3、第一次办理失业保险的企业和公司必须提供办理失业保险的必要资料。资料包括a.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允许该企业设立的认可文件b.该公司的《工资基金手册》c.提示《XX市劳动指标注册书》d.申请的公司和企业机构的代码簿。4、曾经办理过缴交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或者单位,如果有特殊情况变化,要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20号之前到协调处填写相应的报变更表。
可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登记申报科或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选择确认当年度缴费基数。 1.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缴费凭证、代扣人身份证和代扣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到就近指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的有关手续。 2.如代扣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挂失,可凭本人身份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领缴费凭证,并重新与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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