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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价值鉴定申请一定会被受理,若是在离婚时,双方并不确定房屋等不动产的价值,此时是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价值鉴定的请求的。即使是对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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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应当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1、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折价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按该价格处理; 2、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的,价高者得;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得,拍卖该房子,拍卖所得价款再进行分割; 4、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和价款都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分割房产的价值依据。
1、《民法典》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财产价值应当按照市价进行分割,比如股权、房产等,若是存款可以双方约定分割的比例,若是汽车与房产,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1、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2、此种情况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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