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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有关遗嘱继承的公证已经废除的消息,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市民可通过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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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免公证依据文件如下: 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
为了财产安全,这三种情况还是需要公证滴 1、遗嘱继承。有多位法定继承人在,而被继承人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其中的一人或者个别人时,如果仅仅有份遗嘱,可能继承人之间还是有怀疑、有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办理遗嘱公证显得很有必要。 2、遗赠。被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子给外人,而不是自己的最亲近的人,这里难免有所不愤及猜疑,为了更好的落实将被继承人的意愿,公证自己的遗赠是个很好的办法。
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该通知于2016年7月5日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也是一样要遵守这一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有房产登记需要公证的规定,所以原规定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规定,包括继承公证也必须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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