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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是不可以继承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是属于形成权,是赠与人单方意思的表示,任意撤销权也是不可以继承的遗产...
放弃继承权公证一般不能撤销;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能恢复放弃继承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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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条文的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文的主体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其提起的诉讼是针对公证内容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具体体现为:一、争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而非公证机构,也就是说,该条文并非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关发生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二、所争议的应当是实体义务,争议的内容是指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公证关系利害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争议。该案的两起诉人对此条文理解是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以作出公证行为的公证机关为被告提起撤销公证或者确认公证无效,故向法院提起诉,从而导致被告不适格,法院不予受理。 嘉定区遗产继承诉讼代理律师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公证书仅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的,法院则不予采信。而法院不采信的公证书自然丧失法律效力,所以证据规则本身可以防止错误的公证书被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纳,无需先向法院提起撤销公证之诉。这种撤销或认定公证书无效之诉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势必要再提起一次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种做法显然多此一举。可见各级法院对以公证机关为被告提起撤销公证或认定公证无效之诉最终持否定的态度。
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就可以申请撤销。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地公证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表明愿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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