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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审判监督解释》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按照这一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因抗诉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请求。 《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调整,抗诉案件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的范围,而且还要求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
发回重审与二审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按民事诉讼解答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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