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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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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2)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改报告的权利(法律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53条)、申请终止整改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37条)等。可见,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上有充分的规定,但在行使具体参与权、限制和监督程序方面略显薄弱。例如,在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是否设立常设的破产监督人、是否继续经营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等方面,立法没有给债权人会议表达意志的机会。
债权人会议享有的职权的内容包括:(一)、核查债权。(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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