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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的责任很大的。能占80以上吧。对方虽然是非法营运,但是和交通秩序没有什么关系。现在的酒驾政策这么强硬,摩托的司机很难开脱的。有关系赶紧找...
根据您的描述,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已经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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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警处理,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然后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伤者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司机、车主和保险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车损等,建议介入处理,以维护你方合法权益
以前的法院审判案例和审判实践,按照免费搭乘的运输合同来对待!但是,目前有一种专家论证的理论认为,这属于单方施惠的行为,没有合同的约束力!只要三轮车驾驶员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通常不承担责任!不过从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驾驶员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并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1、小学生乘坐的非法营运车辆如果不是校车,只是普通的没有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并处罚。相关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小学生如果乘坐的是非法运营的校车导致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都负有具体的监管职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具体监管职责如下:(1)如果车辆没有取得校车准运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准运证,或者校车驾驶员不符合资格: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学校不按规定选择或管理校车,导致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3)县级政府对校车管理不力,对领导人员给予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以上只是对小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导致死亡的行政处罚,对造成小学生死亡的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由肇事司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学生所在学校负责赔偿,小学生家长自行选择非法营运车辆乘坐的,学生家长也要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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