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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拟上市公司顾名思义就是即将要上市的公司,该公司在这个时候已经有了比较雄厚的实力,还虽然说还没有上市,但是已经可以发放一些小额的股票了...
如果该公司确实已经进入上市流程,认购原始股当然比较划算。但是拟上市公司原始股,关键是判断上市的可靠性。一般经验是:是不是已经有财务顾问、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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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问题背景 “三类股东”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企业是指直接股东或间接投资人中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这类企业在2017年前普遍被认为因存在以下问题而不符合上市监管“股权清晰”的审核要求。 1.出资人和资金来源很难穿透核查。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背后往往有许多股东,特别在多个金融产品层层嵌套的情形下,更容易滋生股份代持、关联方隐藏持股、规避限售、短线交易,甚至利益输送等问题。 2.“三类股东”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机制未经有效披露,容易引起纠纷,不符合IPO对股权结构清晰的要求。甚至,部分“三类股东”存在利用资金池进行投资的情况。投资人可以较为自由地转让及变动,第三方较难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最终投资人及权益持有人情况,因此持续披露存有“三类股东”的最终投资者结构及其变动状况是否真实、是否涉及未披露关联方等事项,具有相当程度的困难性和复杂性。 3.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过去几年申请IPO的排队时间普遍较长,在这期间,如三类股东出现到期兑付、份额或收益权转让等情形,将造成被投资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再者,“三类股东”均系均以契约为载体的金融产品,在工商登记时不被视为民事主体,无法登记为股东,缺乏法人资格,在前些年也无法开立证券账户。因此,作为拟IPO公司的股东,存在确权、登记困难。 鉴于以上原因,一般需要在申请上市之前通过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回购、向其他投资机构进行转让等方式将“三类股东”清除。
目前济南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法人治理结构的塑造、业务规划的设计以及相应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等内容。一般认为,以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作为标准,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可以采取整体、合并、分立等三种不同的方式。
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即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查并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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