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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权如何规定

2021-12-03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1。《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赔偿保险金前放弃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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