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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解除合同,但你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如果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就不能解除。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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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上,使用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1、停业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劳动者在本部门患职业病或劳动者受伤确认失去或部分劳动力的,使用者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停业期间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期限顺利延长到停业期间。工作人员经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按照《工作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并没有明确应否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可见,上述两个文件已经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劳动者因患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上述两个文件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且目前并没有废止,也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遵照执行。另外,从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告知劳动者有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进行。如果劳动者认可,可以视为其病情影响其劳动能力。反之,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则应当进行。
这要看职工的身体残疾是确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之后存在的。 如果是之前,单位知道会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是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身体致残的,还应该分是因公致残还是因个人原因致残,如果是因公致残,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致残的,医疗期间也不得解除,但医疗期后可以解除,但应当依法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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