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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主体开展标准创新,参与创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加强与国内外...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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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生态良好、节能环保、用地集约、产业聚集、设施配套的原则,编制示范区建设的各类规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规划。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示范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本市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为示范区内的人才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法转让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和教学、科研及事业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示范区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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