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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没有合同,人民法院也是可以立案的,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保障其诉讼权利,对此必须立案受理。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立案。没有合同不属于起诉条件的必要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 八、借款合同纠份。 九、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份。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份。 十二、承揽合同纠份:加工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份 十五、技术合同纠份。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份。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份:仓储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案立案了还可用撤诉。撤诉应当在法院作出宣判之前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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