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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但实际上没有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重伤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未遂、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受害人受轻伤或者重伤的,行为人才构成犯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遂的故意伤害,应当依照《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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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应当受理并立案,如果不立案的话公安应开《不予立案决定书》,你不服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指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复议一次,仍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办理流程是公安立案后应展开调查,包括现场勘察(提取、固定客观物证比如凶器),询问相关证人、对被害人进行法医学损伤鉴定(如果你对鉴定结果有疑义可以重新鉴定,如果重新鉴定结果与以前一致那么你要付费了,如果不一样公安局付费),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到案的话)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是取保侯审或刑事拘留)之后是报捕、批捕后移诉(取保侯审后不必逮捕可直接移诉)。上述公安程序适合轻伤害以上(轻伤的话被害人一定要求公安处理的,公安走公诉的路,检察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轻伤以下的,其他不变只是要传唤询问违法嫌疑人,之后由公安对其行为作行政处罚,至于赔偿的话可叫公安调解,调解不成的,自己起诉了。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已经涉嫌犯罪,申请取保候审不需要花钱,只是办理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这个钱只要没有违反规定还是可以退回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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