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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各种刑罚执行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022-02-04
我国《刑法》(2014修正)对各种刑罚(包括附加刑)执行起止时间规定如下:1、管制《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拘役《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缓刑《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死缓《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6、减刑《刑法》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7、假释《刑法》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附加刑《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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