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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根据我国...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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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三、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1、滥用职权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3)审批以募股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4)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5)审批股票发行的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6)审批股票上市的国务院或者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7)审批债券发行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主管公司登记的这些工作人员来讲,根据公司设立的情况,如果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就不能随便出具相关的资质证件,国家虽然赋予有关部门管理公司的职权,但是行使职权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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