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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
拨打12365质监服务热线或者去食品管理局进行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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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值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以价值超过5倍和10倍的罚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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