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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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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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