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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窃听、盗窃专用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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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即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其他专用间谍器材。所谓的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未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或者虽经许可但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指标生产、销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对行为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依照法律的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的构成四要素为: 1、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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