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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可以;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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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是没有股权的,所以不能股权质押,而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合伙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仅对所质押股权有所限制,而不能限制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行为,当然质权人将代为行使质押股权所产生的权益,双方同意即可办理股权质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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