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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根据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一般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租赁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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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房地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还是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区管辖是争论的焦点。住房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地产有关,但诉讼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房地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区管辖,应用于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即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可就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1、如果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所在地管辖,方可以到房屋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不是房屋所在地。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履行地为行为实施地,而非房屋所在地,如果你能证明履行地为你单位所在地,那么你单位所在法院也有管辖权。 4、因此,如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无约定,建议你到三方签订合同的地方法院起诉。
不少人在遇到房屋租赁纠纷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相应的纠纷。但此时,首先要确定一下哪些法院是能处理自己的房屋租赁纠纷的。那这个怎么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怎么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二、房屋租赁纠纷如何举证1、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口头租赁协议应提供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通常有这些内容需要注意:(1)承租人欠租的,应提供欠租时间、金额、承租人所在单位对房租补贴情况等证明材料。(2)承租人私自拆改房屋的证明材料。(3)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或空闲房屋的证明材料。(4)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材料。(5)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明材料。(6)出租人强撵承租人腾房时有无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害等证明材料。虽然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途径不仅仅是诉讼,但可以说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比较有效的方法。实践中,怎么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很重要的问题,因为不是任何一个法院对你遇到的纠纷都是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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