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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
主要为主体不适合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不予受理。主体不适合一般是指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超龄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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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如下: 1、申请材料完整; 2、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4、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长安区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如下: 主要为主体不适合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不予受理。 主体不适合一般是指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超龄等。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是指不符合下列情况的: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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