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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抚养费标准金额的衡量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标准金额按支付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确认。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标准金额按月总收入的50%确认; 2、如无固定收入,标准金额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支付。
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有: 1、不直接抚养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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