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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辖区检察官培训工作,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调训工作;(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三)负责本辖区检察官在职自学、学习型机关建设工作和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可参照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辖区检察官培训工作。
检察官培训机构应按照数量适当、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高素质的检察师资队伍。专职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兼职教师从检察机关或其他实务部门和学术机构聘请,一般应具有高级检察官(法官、律师)资格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立全国检察教育师资库,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第二十六条完善师资培训机制。检察官培训机构应保证检察业务教师每年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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