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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
1、反要约成立新要约。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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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来决定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一、要约成立的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 二、承诺成立的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医疗违约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医疗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患方的挂号行为构成要约,医方接受挂号构成一项承诺,这是医疗合同构成的一般情形;在不用挂号的诊所,患方的求诊构成一项要约,医师同意给予诊疗构成一项承诺,医疗合同就此成立;此外,特别是对于危重病人,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医疗机构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2、医方具有违约行为。 医方的违约行为不以是否达到期待的结果,治愈或患方病情好转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具有医疗过失、是否违反其应尽注意义务为标准。医方虽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拒绝病人,但出现预约或已挂号的患者超过其所能承受的医疗能力,或出现疑难病症而受技术水平限制而无法承受,在履行说明义务、转诊义务后,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患方而不构成违约。 3、违约方不具有免责事由。 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如患方基于违约请求权要求医方赔偿的,还应当证明其受到损害与医方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患者对其主张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医方反驳的应就其反驳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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