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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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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等待审查。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三、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对嫌疑人、被告人等待审查,必须命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交保证人或支付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只要当事人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选择“人保”或者“财保”的方式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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