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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已收悉。 首先,就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起诉只是您讨债的一个起点,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成功的追回钱来,所以,我们现在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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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债务纠纷,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例,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首先,如果借条没有瑕疵,借款金额小,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可以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对于这种小额贷款关系,不需要设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用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很难解决很多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借款人自己写的或者签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借条的证明力比较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借据的证明力应得到认可。其次,如果借条有形式上的瑕疵,比如借条有涂改甚至补充的内容,而且墨迹不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关系不能根据借据确定,而应由贷款人承担证明是否支付款项的责任。贷款人应当出具借条以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从而证明其履行了贷款义务,贷款关系才能确定。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缺陷,但贷款金额较大,应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交付细节,综合判断贷款关系是否成立。
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起诉前进行,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的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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