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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未取得医疗营业执照(或已被吊销、注销)的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疾病诊疗性质的行为能否认定属于医疗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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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行医属于医疗行为。 2、主体的行为只要具有“治疗”的性质,就应当认定为医疗行为。以主体是否具备医疗执业资格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行为的依据显然是不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也不应当拒绝对不具备医疗资格的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做出鉴定。
不是。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3、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4、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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