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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鲜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生鲜食品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生鲜食品安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适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一)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鲜食品名录;(二)定点屠宰厂(场)、生鲜食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名单;(三)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单;(四)生产经营的生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名单。
发生生鲜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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