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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时”,拘传满24小时采取了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不放合法;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的不放违法。
如果口头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建议信访公安局政治部和监察室,或者向检察院控申部门投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核实。公安机关讯问核实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案件复杂、违法行为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核实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违法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未经强制传唤,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讯问应立即进行。不得超过12小时。严重情节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核实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一、刑诉法规定,传唤不超过24时,但实践中会存在传唤加拘传,达48小时的情形。 二、如确系无违法事实,建议向公安局政治部、监察室信访,也可向检察院控申部门申诉。但如本身可能有违法事实,则需全面考虑后,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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