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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将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拘留所度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其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检察院不服法院的判决结果,向上级法院上诉。 (一)、地方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由上级法院予以纠正的这样一种程序。 (二)、刑诉法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三)、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 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虽然每个人都有抗诉的权利,但是抗诉也是有条件的,不满足抗诉的条件人民法院也是不进行受理的
1、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 2、另外被宣判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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