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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次月。当月减少当月提,下月不提。次月没计提折旧,第三个月补提。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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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从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释义,企业计算折旧的起始时间是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实际发生原则,固定资产只有实际投入使用时,才发生实际的支出,才允许开始计提折旧。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之所以规定固定资产按照投入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这主要是考虑到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的时间往往不是月份的开头,不太容易计算和操作,而且计提折旧起算时间的早晚,只是涉及纳税递延问题,并不影响固定资产的总折旧额,对企业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所以,本条规定计算折旧的起始时间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相应的停止计算折旧的时间也为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开始和结束时间前后对应,便于操作,对企业来说也是公平的。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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