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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人民法院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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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裁定罪立案标准如下: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3、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有: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只履行部分; 2.被执行人减损财产,致使无法执行的; 3.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减损财产,致使无法执行的; 4.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 5.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致使无法执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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