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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城市管理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划定网格,明确网格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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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附属设置的亮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安全标志及信号、监控设施,不得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设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四)使用的文字、商标和图案准确、规范;广告内容合法、真实,符合公共道德规范。城市户外经营性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让。
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部门查询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调查取证需要有关部门认定违法行为、非法物品和就专业、技术等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专业意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决定或者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监督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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