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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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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录在案;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公布名单;停业整顿到期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情节严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贮存、运输、装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容器、工具及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三)不得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四)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成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分别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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