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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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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外,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二、最高院处理哪些死刑复核报请(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案件的报请复核。(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的报请复核。(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的报请复核。(5)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一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本应当在上一个刑罚幅度内量刑,但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被告人有重大功表现,法院可以决定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 《刑法》第六十三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3)执行机关就是监狱,具体负责考核、提出减刑、假释的部门是监狱狱政科,因此,应充分与监狱狱政科沟通,尤其提出建议,监狱报做出判决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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