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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2021-12-01
1、不同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应当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因此,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而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解决纠纷;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书,只有原告书面起诉书确有困难时,才能口头起诉。3、不同的审理人员构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通知当事人。4、不同的审理过程要求:简易程序是简化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辩论顺序没有普通程序严格规定。可以简单的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如果双方同时向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立即审理。5、不同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的规定不同于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短,不能延长。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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