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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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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破坏的;3、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4、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的;5、造成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三级以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6、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其他严重后果。
由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能从行政法理上准确把握住行政处罚的内在特性,而一概在“罚则”或“法律责任”章目之下给予笼统规定,致使理论认识和环境执法都对环境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的边界存在一定模糊性。如果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环境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法定、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等要求,如果进入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同样将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来作合法性审查。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其他行政行为,那么它就受其他法的调整,如《行政许可法》或未来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调整。因此首先界定环境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之界限,不仅为行政法理问题,更关乎环境行政执法实践。处罚种类一共有三种,强制措施是约束当事人财产防止其有进一步动作,是一种防范的行为。行政执行罚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执行罚的处罚是受法律约束的,不是一种基础行为。责令纠正违法是纠正当事人动作情形的责令纠正违法在行政行为中和处罚行为不同。三种处罚种类的基础都是行政处罚法规。
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有:1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可以向环保局反映,要求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处罚,如果环保局不作为,你们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对于赔偿问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3对于伤害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你们应该相信法律的严肃性,依法采取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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