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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可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
无权处分的可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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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的合同不可撤销,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权利人知情后拒绝进行追认的,合同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不受无处分权行为的影响,当事人不可以以无权处分为由撤销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是否事后追认以及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均仅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而对无处分权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无权处分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失效,成为无效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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