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知情权是给予公民应当知情信息的一切权利,以满足自己知悉事实需求的权利,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2、隐私权是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有权要求...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前者给予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不让他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自己的私人事务,具有消极与被动性;后者给予公民了解自己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分析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享有;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别人知晓或者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
1、客体不同 隐私与名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名誉,一般说来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名誉的含义除了通常所讲的社会综合评价(即外部名誉)这层含义外,还应包括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能力、品德以及其他素质的自我评价和自我认识,即内部名誉,也可称之为名誉。如对自然人而言,包括他的素质、能力、品行、信用等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自我认识和评价。 2、侵害的方式不同 隐私权的侵害通常表现为将个人隐私事实由秘密变为公开,而名誉权的侵害则基于原来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受到任意夸张的事实。 3、两者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名誉权,但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有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隐私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提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2、受害人受到损害 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因为,在我国的现行侵权地为法律中,过错责任是一般的责任,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以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必要,而我国法律将侵害隐私的行为当作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4人已浏览
339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