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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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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开始相互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费应当以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因为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保险人还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但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必要的手续费。(2)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收取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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