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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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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四个要素: 1、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和过失组成; 对象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破产或损失严重。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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