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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
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职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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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观方面,判断两者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第二,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贿赂、贿赂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代为传递信息或转移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贿赂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以贿赂论处。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共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对特定关系人以贿赂罪共犯论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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