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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交通管制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 (二)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三)控制现场制高点 (四)控制区域性交通管制...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 管制刑,依法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限制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但不是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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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犯罪可以自谋生计。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 管制刑,依法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限制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但不是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则附加刑做出判决。 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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