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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生产教...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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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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