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公路上的交通流量、养护作业、交通阻断等与公路运行有关的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工作制度,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非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公路养护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省另有规定外,由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公路养护计划,在银行开设专户预留,用于公路养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养护资金支出的监督。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9人已浏览
2,469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7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