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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当在刑事审判的期限内完成,一般为两个月期限,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申请延长期限。...
一、开庭前的准备(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二)宣布法庭纪律:(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一)宣布开庭、核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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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在开庭后一个月左右下判,最迟两个月左右。其具体内容如下: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为20日。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审限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三、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无论公诉还是自诉审限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四、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六、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七、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八、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更多交通事故诉讼信息,请上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免责咨询了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遵从的是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开庭的程序主要是: 法庭宣布开庭; 进行法庭调查; 进行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当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规定,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更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需要您做的,就是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主张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依据,证据,举证,质证,发表民事赔偿的观点。
一、开庭前的准备(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二)宣布法庭纪律:(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一)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二)宣布案由案号(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五)征询回避三、法庭调查(一)宣读与陈述(二)讯问和发问(三)定罪事实的调查(四)量刑事实的调查(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六)宣布认证结论(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四、法庭辩论(一)定罪辩论(二)量刑辩论(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六、休庭评议(一)定期宣判的情形(二)当庭宣判的情形(三)退庭程序七、宣判程序(一)入庭程序(二)继续开庭(三)起立宣判(四)退庭程序八、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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