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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的问题,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的问题,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对于用电影截图侵犯版权的问题,对于非商业、非宣传的用途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但是在用于宣传的时候一定要联系作者或者标注出作品的出处,以免造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哪些1、未经许可发表;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6、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8、未经许可,出租电影类作品;9、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1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1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1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1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1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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