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
假释的特殊情况包括: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特殊需要。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所需刑期的限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因此,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没交罚金是不能假释的,减刑没有最多最少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行为规矩,根据监狱管理条例和考察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刑。减刑后,表现突出,还可以再减,监狱会定期对关押人员进行考察,表现良好者作为推荐,向上申报,上面批复下来,才能算真正减刑。
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罚金的,减刑、假释从严!有财产而不执行罚金说明罪犯认罪悔罪态度差,减刑假释自然会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