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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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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住院费怎么报销 办理条件 1、准予办理条件: ①已参加工伤保险; 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③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④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2、不予办理情形: ①未参加工伤保险; ②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 ③未在我市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 ④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 ⑤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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