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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房产测量实施细则。消费者对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有异...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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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二)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三)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八年更新一次;(四)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五)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二年更新一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由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出版或者生产、销售。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的地图,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品或者样图报审批部门备案。有关审批、备案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办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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